趙榮 張攀峰
  呂某離婚後,其承包的土地被前夫張某侵占。呂某訴至法院要求前夫返還,前夫以該土地被村組收回後由現任妻子承包為由拒不返還。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法院近日對該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張某應歸還呂某土地及土地收益款。
  2000年初,呂某和張某經人介紹相識後結婚。2001年男方村裡為呂某分了承包土地0.86畝。2002年夫妻兩人生育一女孩。2005年5月,二人因家庭糾紛發生矛盾後離異,但呂某的戶籍一直在該村。因呂某所分得的土地一直由張某耕種,呂某多次要求張某歸還土地及土地收益款,均被拒絕。
  呂某無奈訴至三門峽市陝縣法院。法院判決要求張某返還訴爭土地及土地收益款。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並提交村裡證明一份,證明該土地已由現任妻子袁某承包,不應返還呂某。對此,二審法院審查證據發現,張某提供的村裡出具的證明違反法律規定,因為呂某雖與張某離異,但戶口仍然在該村。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限內,村裡沒有權利收回呂某承包的土地,據此,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要求張某依法返還呂某土地及土地收益款。至於現任妻子袁某,村裡應按新增人口為其分配土地。
  (作者單位: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應保護離婚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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